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淮联校〔2025〕4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及处置,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有效运行,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升资产使用效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定义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批次较大数量同类物质,视同固定资产,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上级统一配置,其他单位调拨转入和捐赠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构筑物。
2.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电气设备等。
3.专用设备。包括专用教学仪器、实验实训设备、网络维护设备.体育设备等。
4.家具、用具及装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保险柜、茶几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及处置,推动固定资产的高质量管理,设立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资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淮南联合大学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各部门应结合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工作实际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科学配置固定资产。
第七条 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管理原则。学校财资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负责固定资产审验入账和监督检查。各学院、部门对所属固定资产享有使用权并负责保管,须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登记、清点工作,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应填写《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申请单》(见附表1),首先由各学院、部门内部调剂。各学院、部门无法调剂的,按采购管理程序报归口部门审核,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采购部门按规定购置。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资处)在审验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审批、购置合同等,确保拟验收资产配置的真实对应。计划启用资产管理系统实现线上入账预审。
第九条 由上级配发、其他单位调拨转入和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将有关手续及时报财资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各学院、部门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应由学院部门及时做好校内调剂使用等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转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岗位调整时,除分配给个人项目购置使用的资产物随人走外,其他所有资产保留在原部门。学院、部门负责人调整时,应将所属部门固定资产台账,与继任负责人之间办理部门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跨学院、部门调剂使用或移交时,由调剂移交双方共同填制《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转移单》(见附表2),经财资处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时,应首先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或退还手续,经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将相关手续送财资处进行账务处理后, 组织人事部门再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形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为: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同类资产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产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财资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同类资产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淮南联合大学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处置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是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由淮南联合大学财资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部门检查拟处置固定资产性状并准确填报《淮南联合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附处置资产实物照片等),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实现线上审批。
第十八条 淮南联合大学向淮南市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经核准后及时开展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九条 财资处于每年6月底前向各学院、部门公布资产卡片登记情况。各学院、部门对照公布情况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于当年11月底前向财资处反馈结果。由财资处统一汇总方案,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对未按管理职责要求进行管理,不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学院、部门,以及因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保管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损失金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毁、遗失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应将损毁、遗失固定资产列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书面报告,由财资处与纪检审计处共同审核,经校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审议通过,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则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淮联校〔2021〕20号文件作废。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