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淮联校〔2025〕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南联合大学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市财政局《淮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因公出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市内包括潘集、毛集、凤台、寿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探亲、看病、挂职锻炼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或会议、培训、竞赛等,工作人员需出差的,要先在网络报销系统填报出差申请录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不含出租小汽车) | |
正校级、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副校级、副教授及以下职务职称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正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出差当天赴机场发生的大巴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包括租车、自驾)。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自驾出差的,须事先申报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不予报销,以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自带车辆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车辆所有人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比赛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报销住宿费;举办方未统一安排住宿,在活动举办酒店住宿费用凭活动通知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淮南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超出部分,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市内住宿费标准参照市里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如下:(1)地市级、正教授人员住宿费标准按照340元/天(2)县处级、副教授人员住宿费标准按照300元/天;(3)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按照260元/天。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竞赛等(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且费用自理的)超过5天以后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 35 元标准补助。
第十九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能报销伙食补助费。参加会议、培训和竞赛等,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只享受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异地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异地(包括潘集、毛集、凤台、寿县),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等出差人员,按到达目的地当天和离开目的地当天各80元的标准补助。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能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学校派车和租车的,不报销交通补贴。因公出差自驾出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学习、培训、会议等仅报销单次往返)。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相关费用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接待或邀请单位签章的书面证明,通过对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票据的时间佐证,按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其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形,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属实后,通过对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票据的时间佐证,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公车、租车)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长期进修、学习、培训的,第一次赴目的地及学成返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及规模控制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资金。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淮南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学校工作人员寒暑假外出培训,原则上暑假培训不超过20天(含20天),寒假培训不超过10天(含10天),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超过的,需经主要领导签批。
第三十六条学校乡村振兴、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淮南联合大学在校学生到淮南市以外的地方参加技能大赛、演讲比赛等竞赛类活动,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按一般工作人员执行,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