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5-06-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淮南联合大学“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淮联校〔2025〕49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简称“电子卖场”,网址:https://mall.anhui.zcygov.cn/)实施的小额零星多批次货物、服务网上交易。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设立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电子卖场采购账号和密码,不得外泄。

第五条《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中标注为电子卖场的货物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标注为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服务应从电子卖场的框架协议馆采购;采购经省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三首”产品的,应通过“三首”产品馆采购;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农副产品的,可通过乡村振兴馆采购。若电子卖场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集采目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集采目录执行。

第六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竞争有序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七条电子卖场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低碳以及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电子卖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直购、议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

一、网上超市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备注“电子卖场”(除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外)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采用直接采购、议价采购、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的方式。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采用网上直接采购。直购原则上仅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使用单位提供所需购买商品需求后,在电子卖场中优先选取价格低,服务好的供应商。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采用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采购商品规格参数清楚且有三个品牌(含三个)以上能满足采购需求时,采用多品牌竞价。采用单品牌竞价未能实施成功的,依据官方定价或在电子卖场中的历史成交价格,在电子卖场中填写意向价生成议价单,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起议价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备注“电子卖场”(除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外)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不含)以下:采用多品牌竞价的方式。

注:集采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可参照执行。

二、框架协议馆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乘用车: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品目,以省厅发布对应的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电子卖场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采购。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及相关会议纪要、采购管理系统审批流程单、采购参数申请网上商城采购。

2.下单采购。网上商城经办人员着重审核采购项目是否有同类设备或软件可调剂或可共享、是否符合预算、是否符合电子卖场采购范围;审核通过后登陆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按第八条标准分别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采购。

3.合同签订。非政府采购单笔采购成交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4.采购验收。供应商送达所购商品后,使用单位经办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所购商品未能通过验收的,由验收小组成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意见反馈,供应商对结果无异议的,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采购经办岗人员重新在电子卖场中进行采购。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以书面形式发起申诉,由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核查并书面出具处理意见上报给采购领导小组。

5.资产入账。各单位所购商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6.电子卖场验收。使用单位经办人员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如需)、发票、资产入账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网上商城经办人员,网上商城经办人员确认无误后在电子卖场中确认验收。

7.采购付款。电子卖场验收后,使用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纪检审计部门加强对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淮南联合大学“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淮联校〔202327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