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5-06-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淮南联合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淮联校〔2025〕6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办学 资金来源,规范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安徽省有关收费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费、住宿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全校性的工 作,是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自主办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应该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条财资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缴和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违者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加强学生自主缴费意识,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调查了解学生欠费原因,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形式交纳费用。同时,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及代收代支费用的收缴

第五条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结束前,财资处将各年级、各专业班级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要求通知各学院,然后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做好学生新学年缴费的宣传教育统计工作。

第六条财资处每学期末向校领导和各学院通报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清学费。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新生数据、住宿调整等学生信息通知财资处,以便更新信息、调整收费标准,保证收费数据准确。后勤管理部门应在每学年结束前提供在校老生的住宿情况,保证下一学年住宿费收取标准准确无误。新生开学一个月内后勤处请提供新生住宿情况至财资处,以保证学生住宿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完成缴费注册;老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缴清学费(按学期收费的其他类别学生应在学期 开学两周内缴清学费),不得无故拖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淮南联合大学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法缴清费用的学生,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要求学生及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申请获得学校资助(仅限特困学生)。

第九条凡欠费学生所获得的助学贷款以及奖学金、勤工助 学金等,应优先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学生申请休学、退学等,应当先缴清以前年度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已缴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直接 抵缴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 标准缴费,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学生降级、留级,应当按规定缴纳学习时间段的全部费用,方可办理降级、留级手续,并按新到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转入我校,按所到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 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 费,其已缴的学费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通过“淮南联合大学学生支付平台”直接缴纳各项费用,非税收入直接进入淮南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代收费用进入银行专用往来结算账户,系统自动生成非税及代收项目电子发票。

第三章 学生退费和学费的减免

第十六条学生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准予退费:

(一)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申请自动退学经批准的;

(二)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经体检确实患有疾病需要退学的 ;

(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死、致残以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学习,导致中途退学的;

(四)学生因病休学,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的;

(五)学生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退费的标准:

(一) 新生正式上课前或取消入学资格,学费和住宿费全退;

(二)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月结算,一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剩余时间达到1个月的,按1个月退还,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具体退学时间以学校的退学文件上的申请时间为准。

(三) 代收代支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学生住宿调整变动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两次。学生发生调宿,按10个月分摊差额,多退少补。学校安排的集体调宿,后勤处提供名单给财资处,及时做好住宿费调整。

第十八条学校对孤儿、烈士子女等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者符合校内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学生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按相关政策可以暂缓缴纳,复学后按当年注册学籍时学费政策执行。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学费减、免。

第十九条本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在本校上学就读 的,减免学费的50%,其他费用如数缴纳。

第二十条对于未缴清学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加强学校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所有收费收入必 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校内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财资处统一监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淮联校【2009】6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