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财务审批办法(修订)
淮联校〔2025〕61号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行为,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经费审批遵循的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
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条各学院、部门经费一般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按照学校经费预算,根据经费类别、性质和在各自职责范围与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追加预算的,应由经费使用部门按照金额大小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积极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规安排支出,负责经费收支的审批;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中违法行为(伪造票据、虚编报表、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违规收费、预算失控以及资产处置损害学校利益等)负责。
第五条各学院、部门经办人应在财务终审后将报销凭证、原始单据等完整交给财资处的审核人员。财资处应当对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完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经费计划是否正确,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内容进行认真核查。
第六条审批权限
1、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 1万元以下,由财资处审核,学校委托财资处处长审批。
2、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 1万元(含)—5万元(不含),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分管财资校长审批。
3、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 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分管财资校长、校长审批。
4、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分管财资校长、校长签字。
5、单笔预算用款金额支付在人民币 30万元(含)以上, 由财资处审核,由用款部门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由分管财资校长、校长签字。
6、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批的在职人员工资、岗位津贴、教师酬金、离退休经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监考费、伙食补助、通讯补贴、乡村振兴经费等;教务处负责核批的课酬等;学生处负责核批的辅导员经费、教职工应急值周经费等;纪监审计处负责核批的交通补助;财资处负责核批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后勤处负责核批的食堂、超市营业款等,由相关部门经办人报财资处审核后,报分管财资校长审批。各部门的“ 三公 ”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护保养运行费、 出国经费)支出根据金额大小,按照审批流程审批后报财资处审核,分管财资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各部门在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经费,行政管理办公经费超过 1万元(含1万元)及学院预算经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要事先填报用款申请表,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时此表做为报销凭证附件。
第八条学校各类公务接待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 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报冒领、 冒签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将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由学校财资处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