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修订)
淮联校〔2025〕60号
为了鼓励和支持各学院、部门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规范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社会服务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经学校委托与合作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第二条 社会服务收入,由学校财资处统一管理,按部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社会服务项目:
(一)社会化考试。
(二)社会化培训。
(三)社会咨询服务。
(四)其他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 社会服务收入学校按3%提取管理费,结余部分用于支付社会服务活动直接业务成本。
第五条 直接业务成本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考试费、计算费、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宣传资料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教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因教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四)协作单位的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五)参与人员的劳务酬金。
(六)与社会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业务接待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社会服务收入扣除管理费及直接业务成本后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社会服务收入余资金分配比例
结余金额 | 承接学院、部门 | 学校调节 |
10000元以下 | 80% | 20% |
10000元---100000元 | 70% | 30% |
100000元以上 | 60% | 40% |
第七条 承接社会服务的学院、部门自主分配的资金,可以累积使用,原则上人员费用不超过50%,部门事业发展费用不低于50%。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